Articles

澳 ⾨ 社 會 保 障 學 會 章 程

第 ⼀ 章

總 則

第 ⼀ 條 本 會 定 名 為 澳 ⾨ 社 會 保 障 學 會 , 葡 ⽂ 名 稱 為 A s s o c i a g a o d e S e g u r a n g a S o c i a l d e

M a c a u . 英 ⽂ 名 稱 為 M a c a u S o c i a l S e c u r i t y S o c i e t y 。 為 ⼀ 非 牟 利 團 體 。

第 ⼆ 條 — 本 會 會 址 設 在 澳 ⾨ 氹 仔 西 北 ⼤ ⾺ 路 利 萊 德 海 濱 花 園 八 樓 K 。

第 三 條 — 本 會 宗 旨 是 研 究 本 地 社 會 保 障 。 提 起 社 會 關 注 社 會 保 障 的 改 良 。 促 進 本 地 社 會 保 障

制 度 能 達 至 保 障 ⼈ 的 基 本 ⽣ 活 需 要 之 ⽬ 的 。

第 ⼆ 章

會 員 資 格 、 權 利 與 義 務

2 0 2 4 / 3 / 2 5 下 午 2 : 3 3 印 務 局 - 公 證 署 公 告 及 其 他 公 告

第 四 條 — — 凡 對 研 究 社 會 保 障 有 興 趣 者 , 經 申 請 可 成 為 本 會 會 員 。

第 五 條

權 利

1 . 參 與 會 員 ⼤ 會 , 討 論 會 務 ︔

2 . 有 權 選 舉 或 被 選 為 本 會 的 理 3 . 參 與 本 會 舉 辦 的 活 動 ︔

4 . 享 ⽤ 本 會 各 項 福 利 及 設 施 ︔

5 . 可 ⾃ 由 退 會 。

事 會 、 監 事 會 和 會 員 ⼤ 會 中 的 各 個 職 位 ︔

第 六 條

義 務

1 . 遵 守 本 會 章 程 、 內 部 規 章 及 會 員 ⼤ 會 和 理 事 會 的 決 議 ︔

2 . 維 護 本 會 聲 譽 及 參 與 推 動 會 務 發 展 ︔

3 . 繳 交 會 費 。

第 三 章

會 員 ⼤ 會

第 七 條 — 會 員 ⼤ 會 由 每 次 出 席 的 會 員 中 選 出 該 次 的 主 席 和 秘 書 , 理 事 會 和 監 事 會 成 員 不 能 兼

任 主 席 。

第 八 條 — 每 年 至 少 召 開 ⼀ 次 會 員 ⼤ 會 , 由 理 事 會 負 責 安 排 , 召 集 書 至 少 在 會 議 舉 ⾏ 八 個 ⼯ 作

天 前 發 出 。 出 席 ⼈ 數 以 超 過 半 數 ⽅ 為 有 效 。 若 出 席 ⼈ 數 不 ⾜ 時 , 會 議 順 延 半 ⼩ 時 才 開 始 , 屆 時

不 論 出 席 ⼈ 數 多 少 均 視 為 有 效 。 ⼀ 般 決 議 取 決 於 出 席 會 員 之 絕 對 多 數 票 , ⽽ 章 程 之 修 改 、 解 散

本 會 或 延 長 本 會 之 存 續 期 . 則 必 須 獲 出 席 會 員 四 分 之 三 贊 同 。

第 九 條 — 在 理 、 監 事 會 聯 名 或 有 三 分 ⼀ 以 上 會 員 聯 名 要 求 下 , 得 召 開 特 別 會 員 ⼤ 會 , 其 效 ⼒

與 ⼀ 般 會 員 ⼤ 會 相 同 。

第 ⼗ 條 — — 會 員 ⼤ 會 職 權 如 下 :

1 . 審 核 並 通 過 ⼤ 會 章 程 ︔

2 . 選 出 或 罷 免 理 事 會 、 監 事 會 成 員 ︔

3 . 通 過 理 事 會 所 提 交 之 每 年 ⼯ 作 計 劃 及 會 務 報 告 , 並 訂 下 本 會 的 ⼯ 作 ⽅ 針 ︔

4 . 通 過 理 事 會 所 交 之 每 年 財 政 預 算 及 帳 ⽬ 結 算 。

第 四 章

理 事 會

2 0 2 4 / 3 / 2 5 下 午 2 : 3 3 第 ⼗ ⼀ 條 — 印 務 局 - 公 證 署 公 告 及 其 他 公 告

理 事 會 至 少 由 三 ⼈ 組 成 且 為 單 數 , 經 由 會 員 ⼤ 會 選 舉 產 ⽣ 。

理 事 會 設 理 事 長 ⼀ 名 , 任 期 ⼆ 年 。

第 ⼗ ⼆ 條 — — 理 事 會 每 季 至 少 開 會 ⼀ 次 , 由 理 事 長 召 集 , ⽽ 以 出 席 理 事 ⼈ 數 過 半 ⽅ 為 有 效 。

第 ⼗ 三 條

職 權

1 . 對 外 代 表 本 會 ︔

2 . 執 ⾏ 會 員 ⼤ 會 的 決 議 ︔

3 . 審 核 及 批 准 內 部 規 章 ︔

4 . 研 究 和 制 定 本 會 的 ⼯ 作 計 劃 ︔

5 . 領 導 及 維 持 本 會 之 ⽇ 常 會 務 、 ⾏ 政 管 理 、 財 務 運 作 及 按 時 向 會 員 ⼤ 會 提 交 年 度 的 會 務 報 告 及

帳 ⽬ 結 算 。

第 五 章

監 事 會

第 ⼗ 四 條 — 監 事 會 成 員 至 少 由 三 ⼈ 組 成 , 且 為 單 數 , 經 會 員 ⼤ 會 選 舉 產 ⽣ 。 設 監 事 會 監 事 長

⼀ 名 , 任 期 ⼆ 年 。

第 ⼗ 五 條 — — 監 事 會 每 半 年 至 少 開 會 ⼀ 次 , 由 監 事 長 召 集 , ⽽ 以 出 席 監 事 ⼈ 數 過 半 ⽅ 為 有 效 。

第 ⼗ 六 條

職 權

1 . 監 督 理 事 會 ⼀ 切 ⾏ 政 決 策 及 ⼯ 作 活 動 ︔

2 . 審 核 本 會 財 政 帳 ⽬ ︔

3 . 提 出 改 善 會 務 及 財 政 運 作 之 建 議 , 並 按 時 向 會 員 ⼤ 會 提 交 年 度 ⼯ 作 報 告 ︔

4 . 為 ⽅ 便 執 ⾏ 職 務 , 監 事 會 得 要 求 理 事 會 提 供 必 須 的 資 源 。

第 六 章

財 務

第 ⼗ 七 條 — — 會 員 定 期 繳 交 的 會 費 為 本 會 收 入 來 源 之 ⼀ 。

第 ⼗ 八 條 本 會 可 接 受 社 會 ⼈ ⼠ 或 團 體 無 條 件 的 資 助 。

第 ⼗ 九 條 — — 當 本 會 消 滅 時 , 本 會 之 財 產 按 會 員 ⼤ 會 決 議 處 理 。

第 七 章

附 則


2 0 2 4 / 3 / 2 5 下 午 2 : 3 3

第 ⼆ ⼗ 條